營利事業列報存貨跌價損失,以該存貨於結(決)算日有市場價格為限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盤存的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時價時,納稅義務人得以時價為準;另依同法第46條規定,時價是指在決算日該項資產之當地市場價格。
    甲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存貨跌價損失1億餘元,因未能提出時價低於成本之確實證明文件,經國稅局否准認列。該公司主張其因外國公司停止技術合作契約而全面停止生產,致帳列材料面臨無法投入生產及銷售,價值一落千丈,時價已明顯降低,其存貨跌價損失應予認列。經該局復查決定,以其未能提示決算日該批存貨之市場價格供核,仍不予認列。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如有存貨跌價損失,必須確有成本高於時價的事實,並能提出決算日該存貨的當地市場價格,始可獲認定。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李科長06-2298083
  彙總編號:9902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