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春節放長假99年1月份營業稅申報期限,順延至9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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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9年1月份營業稅申報截止日期99年2月15日,因適逢99年度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將順延至99年2月22日,請營業人依限辦理申報。
高雄市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同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惟申報截止日如為星期六或星期日,則依規定准予延至次星期一申報。99年1月份營業稅申報截止日期99年2月15日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依規定順延至次星期一(即99年2月22日)申報;如未依限申報者,將自99年2月25日起加徵滯報金。另外營業稅網路申報繳稅系統將一併順延至99年2月24日24時止關檔,特此提醒採網際網路方式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026】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 張翠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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