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免)繳及股利憑單應依法填發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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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所得稅法規定,於99年2月1日前申報98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應於99年2月10日前將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該局說明,為了簡化所得稅稽徵作業,已於辦理9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納稅義務人免檢附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惟就所得人立場而言,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除可作為所得稅申報時依據外,尚可運用於移民、向金融行庫辦理貸款及子女留學財力所得證明等用途,且現行所得稅法,並未刪除申報單位應依限將各類所得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之相關規定。&該局呼籲,申報單位應確實依限將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以免造成徵納雙方困擾。&(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