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使納稅義務人權益受到適切的保護,修正公布契稅條例第24條,增訂契稅怠報金上限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契稅條例第24條業奉 總統98年12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09800323271號令公布修正,修正後條文為「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該局近一步表示:本次契稅條例第24條的修正,令加徵怠報金之處罰有一最高限額,將使稅法之處罰規定符合比例原則,納稅義務人權益能受到更適切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