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房屋申報契稅時,順便「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既省時又能達到節稅目的。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使用情形若有變更,應於變更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該局申報,惟往往有購屋者在不動產移轉登記後,因疏未對房屋部分申請依實際使用情形課稅,或土地部分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等接獲稅單時才提出申請,礙於已逾規定期限,依稅法規定自次年期始可適用,導致平白多繳了稅款。該局為解決徵納雙方困擾,提出便民服務措施,設計了契稅申報書附聯,於移轉現值申報時提前輔導,使新購買自用住宅的民眾,能同步申請按住家用1.2﹪稅率課徵房屋稅及按2‰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在契稅申報書附聯上,有關土地部分特別載有「俟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於當年9月22日前辦竣戶籍登記後,再補送有關文件」之字樣以提醒當事人,俟後經審核符合規定要件者,就可自當年期起享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並指出,此項簡政便民政策,期望各代辦地政士業者於受託代理房地產移轉現值申報時,能主動輔導辦理,扮演政府與民眾橋樑居間角色,協助維護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