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所有權人請注意若戶籍遷出,要記得在30日內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99年度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自99年1月1日起至99年8月31日,特別呼籲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所有權人於戶籍遷出時,一定要注意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其中一人的戶籍,才可以繼續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的稅率,否則自遷出戶籍次年起應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累進至千分之五十五,稅率差距很大,所以當你在遷移戶籍時,請記得務必於當年9月22日前重新申請核准,當年度就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超過9月22日申請,自次年起才可以適用。
為了保障您的權益,稅務局特別提醒您在遷移戶籍時,要三思而行,因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已消滅,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於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未於限期內申報涉有逃稅或減輕稅賦,被查獲者,依規定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3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