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民眾或公司所有土地,原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原因或事實有消滅情形者,應向稅捐機關申報,以避免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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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或公司所有土地,原按工(礦)業用地特別稅率(稅率10‰)課徵地價稅,所適用之原因或事實有消滅之情形者,例如:工廠登記證註銷或主管機關公告註銷或出租未具工廠登記證廠商使用…等情形,即不再符合特別稅率要件,地價稅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如經查獲有違規情事等,除最多可追補5年稅款外,並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3倍以下之罰鍰。稅務局提醒民眾,目前該局正展開101年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期間自即日起至9月底,亦會對前述案件展開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