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不堪使用時請勿任意棄置路旁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常有民眾將不堪使用的車子任意棄置路旁,以為不開上路就沒事了,等到被稅務局補稅罰鍰,荷包失血時,才知道不使用的車子必須到監理機關辦理報廢,並繳回牌照,才可避免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的車輛,在滯納期滿後,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的罰鍰,另外,如果車子逾期檢驗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一旦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除了補徵註銷牌照日至查獲日止之使用牌照稅外,還要再處該補徵稅額2倍的罰鍰。該局特別提醒,使用牌照稅法規定的使用公共道路,除了行駛外,還包括靜態的停放於公路旁、公有停車格及巷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