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9條修正條文自99年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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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8年4月16日修正發布之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9條規定,財政部已訂定自99年2月1日施行。&該局說明,為簡化作業程序並減輕徵納雙方成本,依修正後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對當期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應依規定格式填具「空白未使用之收銀機統一發票銷燬清冊」,於每期申報銷售額時,併同營業稅申報書送交主管稽徵機關後,於申報當月24日前由營業人自行銷燬,不需繳回主管稽徵機關銷燬,必要時稽徵機關得派員監督。另考量部分營業人確有自行銷燬之困難,營業人得填具銷燬清冊,併同營業稅申報書及剩餘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送交主管稽徵機關銷燬。使用網際網路申報或電磁紀錄媒體申報之營業人應將當期購買之剩餘空白未使用及作廢收銀機統一發票字軌及號碼資料建檔。&該局指出,營業人如遺失空白未使用發票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或剩餘空白未使用發票未依規定銷燬,以致發生不正當使用、被重複領獎、冒領獎金或逃漏稅款等情事者,稽徵機關將追補被溢領之獎金外,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罰與究辦其刑責。&(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