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配偶間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之不動產免報繳契稅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張貼日:2010/02/04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應申報繳納契稅。而夫妻之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不屬於上開條文規定之應申報繳納契稅之範圍,所以在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可免報繳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