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機關以發函日確定發動調查程序,不以調查函送達為要件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有短漏稅捐情事,除已經人檢舉及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者外,如能於稅捐稽徵機關「展開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捐並加計利息,則可免除各稅法所定有關漏報、短報之處罰。稅捐稽徵機關希望藉此免罰手段,使漏稅違章案件能不經調查程序,以求節省稽徵成本,且期納稅義務人能激勵自新。
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並使各稅捐稽徵機關有所遵循,財政部對於各類案件已訂有進行調查之作業步驟及基準日之認定原則。以需發函通知納稅義務人提供相關資料接受調查以確認異常事項之案件為例,函查日(即發文日)為調查基準日,只要納稅義務人在函查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繳所漏稅捐,即可免除處罰。雖曾有納稅義務人在稽徵機關函查後才補報繳所漏稅捐,並主張未收到調查函,不知稽徵稽徵已展開調查,其補報繳稅捐之行為係出於自動,應符合免予處罰之規定,惟經財政部訴願決定以稅捐稽徵機關已經於補報繳前發動調查程序,駁回納稅義務人免罰的主張。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稅捐稽徵機關對特定漏稅事實存在之可能性,已經產生懷疑,並且針對懷疑事項進行調查,以函查日(即發文日)確定發動調查程序,派員展開調查,納稅義務人有無收到調查函,並不影響調查基準日之認定。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勿存僥倖心理,逃漏稅捐,應即刻審視申報或課稅資料,在稅捐稽徵機關實質上已掌握涉及違章之相關證據、展開調查前補報繳所漏稅捐,才符合免予處罰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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