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自負盈虧取得佣金收入可列為執行業務所得。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自97年7月1日起,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如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公司也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則保險業務員依招攬業績計算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包含業務佣金、服務佣金與年終業績佣金),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列為執行業務所得,以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保險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之要件,包括自行負擔資金風險,且需自備工作所需工具及設備等,如無償使用保險公司提供之通訊處所或劃定之公共區域等資源,其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不能適用執行業務所得,要按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表示,保險業務員符合前開要件取得之佣金收入,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依財政部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20﹪計算其必要費用。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二科蕭百純,電話:04-23051111轉2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