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律師代辦案件,請於2月底前向國稅局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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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各律師事務所務必於99年2月底前向國稅局申請報備98年度所聘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以利正確歸戶律師執行業務收入。&該局說明,律師執行業務收入資料係源自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每一審級結案判決年度之執行業務者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後核定所得額,並依案件判決年度為其收入歸屬年度核課執行業務所得。由於判決書或訴願決定書顯示的是受委任律師姓名,此類案件即歸戶該律師所得,課徵其個人綜合所得稅;因部分受委任律師係領取律師事務所之薪資所得,如事務所未向國稅局報備釐檔造成歸戶錯誤時,該受聘僱之律師必須請事務所出具僱用證明或薪資證明,再憑以向國稅局辦理更正,此項更正作業頻繁,造成徵納雙方困擾。&該局指出,為提升便民服務效率及減少徵納雙方困擾,該局於98年12月已函請台北律師公會轉知所屬會員(事務所),於99年2月底前由事務所填報「98年度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向事務所所轄分局、稽徵所申請報備,至於承辦之外縣市法院判決案件,也可以向法院所轄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該局呼籲,本項措施為徵納雙方雙贏的簡化作業,請律師事務所配合辦理,如尚有相關疑義,可洽該局資料科協助辦理。&(聯絡人:資料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