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依法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應以其自行申報超過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企業及金融機構依企業併購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等相關規定進行併購(合併、收購、分割)並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其土地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依照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2項後段規定,准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徵收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一般案件申報土地增值稅均以當期公告現值為準,若申報移轉當期公告現值較前次移轉現值為低者,可按較高之前次移轉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亦即企業及金融併購申報依法記存土地增值稅之移轉案件,應以超過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金額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