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自用小客車,是否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自用小客車,如非以個人名義從事汽車買賣者,其交易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如有交易損失,也不可以從所得總額中扣除。
相關規定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