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票不可持向郵局換現金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縣訊]台南縣稅務局表示:各種應稅憑證需依其性質貼用印花稅票,如銀錢收據應按金額千分之四、承攬契約書、不動產買賣分割契約書應按金額千分之一、動產買賣契約書每件需貼用十二元印花稅票,所需印花稅票請到「郵局」就可以買得到。 該局同時表示,按印花稅票既經售出,代售單位不得逕行受理贖回折現,除防止偽造印花稅票侵蝕稅庫外,有關稅捐之核退屬稅捐稽徵機關權責,如有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向所轄稅務局申請退還,不可到「郵局」要求贖回或折換現金。 撰稿人員:電子作業科 林秀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