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書面審核作業要點申報之案件,稽徵機關仍得調查核定,申報人應依規定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供核,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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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依書面審核作業要點申報之案件,稽徵機關依規定仍得請申報人提示帳簿憑證供調查,否則,將依財政部核定的費用標準重行核定,並調增所得額;因此,不論申報的所得額是否已達書面審核作業要點的標準,仍應依規定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供核,以維護自己權益。 中區國稅局表示,其轄內有納稅義務人甲君是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轄區A診所合夥人,94年度A診所按南區國稅局書面審核作業要點規定之純益率申報執行業務所得,甲君也依該診所結算金額按合夥比例申報綜合所得稅,嗣後因南區國稅局抽查,而該診所未能提示帳簿文據供核,乃重行按財政部頒定94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核定調增所得額,甲君也因此被核定補徵綜合所得稅。甲君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主張A診所94年度申報所得額已達南區國稅局訂定的書面審核作業要點之純益率標準,稽徵機關只能以原申報資料作為書面審查所得額的基準,不可擅自以行政命令訂定審查程序,並調閱帳簿文據,否則即違反所得稅法第80條第3項規定,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以原核定及訴願決定依法均無不合,乃駁回甲君之訴,並已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鼓勵執行業務者誠實記帳、申報,常訂有各種書面審核作業要點,以達到便利徵繳作業的目的,並非申報的純益率達到書面審核作業要點之標準,即可不論該執行業務者有無設置帳簿憑證,甚或可免受查帳;蓋若如此,反而失去鼓勵誠實申報之目的並違反租稅公平。因此,所得稅法第80條第3項但書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案件,稽徵機關發現申報異常或涉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情事者,或申報之所得額不及規定標準者,得再個別調查核定。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誤解法律規定,該局特別呼籲適用書面審核作業要點的申報人注意,平時即應依規定取得、給予相關憑證及設帳記載,申報後亦應保存憑證供查核,以免被國稅局依財政部核定的費用標準重行核定而調增所得額,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陳錦桃,電話:04-23051111轉8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