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此次海地地震,我們公司將自己生產之衣物,透過紅十字會捐贈,捐贈金額如何認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以自己事業之產品或商品轉供捐贈之用,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並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之規定,以營利事業本身之名義按時價開立發票,除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贈者外,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並併入捐贈科目列支,對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團體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