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酬勞員工無償贈送貨物是否一定要開立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貨物,如果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有關科目列帳,且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也已經依照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未提出申報扣抵的話,可以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但是,若營業人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本就非備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且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並將購買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話,仍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照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