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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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相互贈與之財產,雖免納贈與稅,倘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所贈與配偶之財產,仍應併計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列舉最近發生案例說明,甲君於死亡前半年將名下3筆土地申報贈與配偶,土地公告現值為1億3千萬餘元,經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免納贈與稅,過戶登記予配偶乙君嗣甲君於境外死亡,遺留財產未達課稅標準,繼承人並未辦理遺產稅申報,經該局查得死亡事實後,將生前贈與配偶土地,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並按未申報裁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表示,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其目的在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生前贈與以規避死後之遺產稅,為求稅賦公平,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者,均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曾科長(06)2223111-8037
  彙總編號:9902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