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寄存送達,即使不領稅單亦發生送達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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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稽徵文書送達,常遇有部分不獲會晤送達人,或無人代為受領,如果經依行政程序法第72條及73條規定對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送達,仍無法送達者,可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鄉鎮(市)公所、村里辦公處、警察機關或郵政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之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之郵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