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投保巨額保險避稅應課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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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投保巨額人壽保險,如經綜合判斷認屬規避稅捐行為,會依實質課稅原則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將該保險併計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立法意旨,應指一般正常社會情況下,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得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乃係考量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於困境,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如再課遺產稅,有違保險終極目的。被繼承人死亡前,投繳巨額保險費,國稅局會就投保時之年齡、健康狀況、投保壽險種類、金額、時程等項判斷其投資動機,若屬蓄意規劃投保人身壽險以規避遺產稅,基於實質課稅及公平正義原則,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