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自98年5月29日起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應辦理清決算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移轉予新負責人,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倘若因繼承而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其權利主體亦已變更,亦應依規定辦理決、清算申報。 依98年5月27日新修正所得稅法第75條,有關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自98年5月29日以後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應辦理清、決算申報時僅需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無須再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則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直接課徵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