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營業人銷售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予外籍旅客,不能適用外籍旅客購物退稅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據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2條第4款前段規定,特定貨物,指可隨旅行攜帶出境之應稅貨物。故特定營業人銷售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予外籍旅客時,因黃金係免稅貨物,而銷售金飾或飾金之加工費屬應稅勞務,二者皆非特定貨物範疇,不適用外籍旅客購物退稅規定。 如有任何稅務上的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