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門牌號碼之房屋打通供自用住宅其購屋貸款利息僅能擇一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義務人將其所有之二個門牌號碼之房屋打通供自用住宅使用,並以該二間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其所支付之利息如均符合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購屋借款利息扣除之要件,僅能選擇其中一屋之借款利息,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5小目規定,申報列舉扣除。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