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增訂一生一屋亦有其適用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税務局表示, 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10%,原僅限「一生一次」,自99年1月1日起因土地稅法第34條條文修正施行,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優惠稅率10%適用過後,第二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下列5項條件者,即可適用10%優惠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五)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