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尾牙摸彩中獎獎金或禮品 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年關將近,許多公司行號紛紛舉辦年終尾牙犒賞員工,又為了炒熱氣氛,均準備豐富禮金或禮品進行摸彩活動。惟因中獎人的身分不同,公司於給付時辦理扣繳稅款,即有不同的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員工參與公司團體或職工福利委員會所舉辦摸彩活動之中獎獎金或實物獎品,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辦理扣繳;又如中獎人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單位於給付時須按給付總額扣取10%稅款,惟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可免予扣繳稅款,但仍應於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另如中獎人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單位於給付時不論金額多少都應按給付總額扣取20%稅款,尚無免扣繳稅款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摸彩係給付實物獎品,例如:中獎人獲得冰箱乙台,則應以該獎品購入統一發票所載金額或自行生產之成本計算辦理扣繳,該局籲請各扣繳單位及扣繳義務人應留意上述規定,以免違規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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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彙總編號:9902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