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市股票發行公司於辦理股東股權移轉時,應檢視證券交易稅完稅或其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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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在檢查未上市股票轉讓情形時,發現公司於受理股東股權移轉登記時,未檢視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或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免稅)證明文件,即逕為移轉,而須負賠繳或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6條規定,證券發行公司於證券持有人辦理分派盈餘登記或申請為轉讓登記時,應檢視上手證券交易稅完稅憑證,如發現未納證券交易稅者,應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告。證券發行公司不為報告者,應負賠繳稅款之責。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違反前條規定者,應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1萬5千元以下之罰鍰。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未上市股票發行公司於受理證券持有人申請轉讓登記時,應請其提示證券交易稅完稅憑證或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或贈與稅有關證明書。若發現有短漏報上項稅捐情事,可通知證券持有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未經檢舉或查獲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俾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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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彙總編號:9902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