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核定「98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及「98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日前核定「98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及「98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上開二項標準相較於97年度者,並無變動。
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 項規定,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納稅義務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從其申報數;其未能提具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之減除標準調整之。另依同細則第17條第1項規定,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減除,納稅義務人有完備會計紀錄及確實憑證者,應依申報數核實減除;其無完備會計紀錄及確實憑證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調整之,故財政部每年均會檢討核定上開二項標準,作為稽徵機關核課之依據。
「98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如下:
一、 有賦額土地:不論種植何種作物,其自力耕作收入,均按賦額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減除:
(一) 自耕部分: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二) 承耕部分(包括三七五租金):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二、 無賦額土地:農業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三、 漁獲:養魚、養蝦、養鰻、捕魚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四、 林產:林產收入(包括木材、薪材、竹材),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五、 畜牧:各種畜牧收入(包括一般畜牧、養豬、生乳、蛋雞、肉雞、種雞、蛋鴨、種鴨、肉鴨、養蠶、鹿茸、乳鴿),均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另「98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如下:
一、 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百分之四十三;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百分之四十三。
二、 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十六;不負擔水費者減除百之三。
三、 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百分之三十五;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033】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鄧昌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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