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須可隨旅行攜帶出境之應稅貨物,始可辦理退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部分外籍旅客來臺購買黃金免稅貨物,或持店家開立之應稅勞務發票(例如金飾加工費、服飾修改費等)或將生鮮免稅農產品金額併入外籍旅客退稅明細申請表內之退稅總額,向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因該等免稅貨物及應稅勞務皆不能適用外籍旅客購物退稅規定,致無法辦理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之規定,外籍旅客來臺觀光遊覽,於30日內攜帶所購特定貨物離境,出示護照(或旅行證、入出境證)、統一發票及退稅明細申請表,可向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所謂特定貨物指可隨行攜帶出境之應稅貨物,故退稅明細申請表上登載之退稅商品,須符合「應稅」、「貨物」及「可隨旅行攜帶出境」等特定之條件,另外,如購買可消耗性商品欲辦理退稅者,請注意商品須未經使用,始能向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該局提醒特定營業人銷售貨物予外籍旅客時,應注意將所銷售之特定貨物及非特定貨物分別開立統一發票,而且免稅貨物及應稅勞務因非屬特定貨物範疇,故該等商品不得併入外籍旅客退稅明細申請表內之退稅總額欄項。有關外籍旅客來台購物退稅機制,請上網進入該局網站,路徑為首頁/申辦查詢/查詢服務/其他查詢/外籍旅客退稅,歡迎點閱。
該局網址:www.ntak.gov.tw【#032】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莊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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