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如何開立發票及申報營業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某公司王小姐來電詢問:有位客人來店購物,結帳付款時出示免徵營業稅證明卡及外國機構官員證要求給予免稅,本公司究應如何開立發票及申報營業稅?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75年12月17日台財稅字第7583203號函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與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准予適用零稅率,自76年元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上開免稅機構,應於開立憑證時,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各該機構名稱,並於憑證備註欄載明該「機構免稅卡」字號,由各該機構指派負責經手採購免稅業務官員簽字,據以適用零稅率。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時,應將相關銷售額填入「非經海關出口應附證明文件者」欄項下,並將相關證明文件,如免徵營業稅證明卡、外國機構官員證及發票影本送至所轄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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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珮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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