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復查,申請人要具備合法資格提出申請,否則會依當事人不適格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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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該局說明,依前揭稅捐稽徵法規定,如對稅捐核定之處分不服,即應由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始為適法。該局查核納稅義務人甲君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查得其漏報扶養親屬A君租賃所得24萬餘元,乃歸課甲君綜合所得總額並補徵稅額。A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無此項收入等情。經該局以原處分之納稅義務人為甲君,申請人A君非屬本件之納稅義務人,不得為申請復查之當事人,以主體不適格,駁回其復查之申請。&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核課如有不服,提起行政救濟,應注意之當事人是否適格,以免影響權益。&(聯絡人:法務二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