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醫院、診所收取非健保給付費用之收據應貼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各醫院、診所向非全民健康保險對象收取之費用,或向保險對象收取之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其他如裝置假牙或矯正牙齒等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收據,應由開立收據之醫院、診所,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並依法銷花。但健保療院所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請領之醫療給付,及其收取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免徵印花稅。

  該分局表示,如果醫療院所之應稅憑證很多,為避免貼用印花稅票之不便及因漏銷花而受罰,可申請印花稅「彙總」繳納,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由立據人於收據上加蓋「本憑證印花稅總繳」戳章;另應於單月15日前,將前2個月應稅憑證自行核算應納印花稅款,至該分局全功能櫃台開立大稅額繳款書,逕至金融機關代理公庫或便利超商繳納,再將繳款書申報聯黏貼於申報表,並向該分局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醫療院所亦可透過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進入「地方稅網路申報入口網」辦理帳號申請,經核准後,即可於申報期間以網路自行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辦理印花稅彙總繳納報繳手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提供豐原區、后里區、潭子區、大雅區、神岡區之地方稅納務服務,如有印花稅彙總繳納之疑義,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