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及菸酒稅1月(期)申報期限展延至2月22日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貨物稅及菸酒稅之產製廠商申報99年1月出廠貨物及菸酒之期限為99年2月15日,因適逢農曆新年連續假期,將展延至99年2月22日。
   廠商如未於99年2月22日前申報並繳納稅額者,將視為逾期申報,依法另再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並按滯納稅額加徵滯納金及利息。該局特別籲請廠商注意申報時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郭科長06-2223111分機1303
  彙總編號:9902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