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不得以不知稅法規定為由,請求免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君為○○學校之扣繳義務人,該校於97年間給付執行業務者報酬80萬元,雖已依法扣繳稅款,惟逾規定期限始自動補報扣繳憑單,經該局查獲,乃依法按扣繳稅額處10%之罰鍰。
  甲君不服,主張該校並未接獲國稅局扣繳稅務講習會之通知,致承辦人員不知完整申報程序而有疏漏,請求撤銷罰鍰處分。案經復查駁回,提起訴願亦遭駁回。
  依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扣繳義務人之義務既已於所得稅法明定,即應遵守,不得以原處分機關未教導為由,而免予受罰。
  該局呼籲: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等,為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依同法第88條規定,於給付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期限,將所扣繳稅款向公庫繳清,填具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並填發給納稅義務人,以上「扣」、「繳」、「填」、「報」、「發」五動作缺一不可喔!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楊科長(06)2221045
  彙總編號:9902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