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1月份營業稅申報截止日期展延至9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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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99年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截止期限,配合農曆新年春節連續假期,將展延至99年2月22日。&該局說明,因99年2月13日至2月21日適逢農曆新年連續假期,特展延申報繳納期限,不論營業人採用人工申報、電磁記錄媒體申報或網際網路申報方式,其申報期限一律展延至同年2月22日,營業人如未於該日期前申報並繳納稅額者,將視其逾期申報繳納之情形,依營業稅法第49條及同法第50條規定,每逾2日(即自99年2月25日起)按應納稅額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並按滯納稅額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籲請營業人注意申報時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該局指出,為方便營業人申報,新春期間,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系統仍將維持正常運作,可接收申報資料,亦可線上繳納營業稅款;為使逾期申報但未逾應加徵滯納金日期之案件,亦可經由網際網路完成申報及繳稅作業,本次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系統配合申報繳納截止日展延至99年2月22日,順延至99年2月24日24時,歡迎營業人多加利用。&(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