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會計師資格的記帳業者,其事務所名稱不得使用「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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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提要:未取得會計師資格的記帳業者,其事務所名稱不得使用「會計事務所」 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未取得會計師資格的記帳業者,其事務所名稱不得使用「會計事務所」 該分局說明,近來常接獲記帳業者洽詢有關其事務所名稱之相關規定,該局指出依據96年12月26日修正會計師法第71條規定:「未取得會計師資格,以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或其他易使人誤認為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刊登廣告、招攬或執行會計師業務,經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4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所以,記帳業者包括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在刊登廣告、招攬或執行業務時,應依記帳士法第10條規定或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所載之名稱(即○○記帳士事務所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作為事務所之名稱,以免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第二課,電話:04-25291040轉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