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如有本國籍配偶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提要:外籍人士如有本國籍配偶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中縣訊】豐原市○○外語補習班王小姐問:其所聘僱之外籍教師,如有本國籍之配偶,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說明,外籍人士之配偶如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同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應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辦理結算申報時,可自行選擇以外僑為納稅義務人,向居留證所載地址之國稅局辦理申報,或以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向其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分局並指出,外僑如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亦可選擇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與其配偶合併申報或依同法第73條規定採就源扣繳方式課徵綜合所得稅。至於其選擇依第73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者,其所得不再併入其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其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亦不得扣抵,並不得再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第二課劉麗卿,電話:04-25291040轉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