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辦理商品報廢之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提要:營利事業辦理商品報廢之規定 (中縣訊)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可依下列方式核實認定損失: 一、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 二、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 該分局說明,財政部於98年9月14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之規定,適用對象由原先為公開發行公司擴大為營利事業,對於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及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均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報備期限由原先事實發生後15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放寬為30日內申請;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若報廢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有出售收入,應申報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臺中縣分局第一課陳靖瑜,電話:04-25291040轉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