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申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原則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提要: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申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原則 【中縣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以受理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為個人或法人為限,尚不包括執行業務事務所、獨資或合夥之營利事業、銀行內部單位信託部或銀行之分支機構。 依據法務部函釋執行業務事務所、獨資或合夥之營利事業、銀行內部單位信託部或銀行之分支機構等,依法不得取得信託財產而成為信託契約受託人之權利義務主體。因此,以上述身分簽定信託契約者,不得以立約人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扣繳單位名稱,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請依主管機關核准文件記載之專案名稱填寫;非專案核准者,請以「○○(受託人姓名/名稱)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名稱填寫;共同受託案件,請將全部受託人姓名(名稱)依上述規定列出。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請儘速向受託人個人戶籍所在地或法人設立登記地址所轄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以利信託所得申報作業。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提供單位:第二課張修榕,電話:04-25291040轉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