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利分配超過公司法或章程規定致超額分配扣抵稅額者尚無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提要:股利分配超過公司法或章程規定致超額分配扣抵稅額者尚無處罰。 (中縣訊)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該分局經常發現營利事業申報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申報,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或短計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金額,被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規定,責令營利事業限期補繳其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並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但該分局另說明公司因股利淨額實際分配數超過公司法或章程規定之可分配數,致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者,則非屬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第1項規定範圍,尚無責令補繳並予處罰問題。惟如公司同時有同法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稽徵機關即應依規定責令補繳並予處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未依公司法或章程規定,彌補虧損、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分配董監事酬勞及員工紅利,即以稅後盈餘併同可扣抵稅額分配予股東者,應由公司依公司法或章程規定,重新計算各股東正確之獲配股利淨額及其可扣抵稅額,自行更正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同時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已申報之股利憑單、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申報書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並將更正後正確之股利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臺中縣分局第一課柯碧玫,電話:04-25291040轉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