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存貨估價方法之採用及變更免報備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提要:營利事業存貨估價方法之採用及變更免報備 (中縣訊)中區國稅局臺中縣表示:營利事業存貨估價方法之採用及變更自98年5月29日起,免於每年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   該分局說,所得稅法第44條於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依修正後規定,營利事業存貨估價方法之採用及變更,無須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 該分局並表示,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營利事業應慎選會計原則且各期一致使用,以達報表之比較性;不可藉此變更存貨估價方法操縱損益、規避稅負,除因環境改變或能證明採用之會計原則較原採用之會計原則為佳外,不宜輕易變更。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臺中縣分局第一課林欣怡,電話:04-25291040轉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