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贈與後發生繼承事實再移轉時之前次移轉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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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嗣該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規定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受贈人在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時,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其前次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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