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舍超限建築或變更使用應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6條第1款規定,於農業用地合法興建之農業設施或農舍,其興建面積超過核准使用面積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者,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所以,在農業用地合法興建之農業設施或農舍,若超限建築或變更使用,已不符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徵收田賦規定,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