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春節連續假期長達9天,旅遊、餐飲等業務進入旺季,業者常因過於繁忙、或因疏忽,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致產生漏開發票情形,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給消費者。
  該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因此除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外,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國稅局也提醒消費者,如營業人因繁忙忘記開立發票,也要主動索取,以保障自身權益。
  該局指出,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如經稽徵機關查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除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1倍至10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停止其營業;國稅局呼籲,營業人於業務繁忙之際,有銷售行為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尚需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稽核科林科長06-2298052
  彙總編號:9902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