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稅捐移送強制執行,不以案件確定為必要!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張先生來電詢問,為什麼其滯欠之稅捐,尚在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仍未確定,國稅局竟然就將案件移送到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本案係因為張先生不服國稅局以其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涉嫌短漏報營利所得,發單補徵稅款並處以罰鍰,申請復查經駁回後,雖提起訴願而使得案件仍未確定,惟張先生並未依法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提供擔保,故依照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之規定,稽徵機關還是必須將滯欠之稅捐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補充說明,至於罰鍰部分,因為依照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規定,必須要等到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後,才能移送強制執行,由於本案罰鍰目前還在訴願進行中,行政救濟程序尚未終結,所以罰鍰欠稅稽徵機關並未移送執行。
  國稅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如對應納稅捐不服提起訴願時,務必依法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提供擔保,否則稽徵機關無庸等到案件確定,即會移送強制執行。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邱科長06-2298062
  彙總編號:9902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