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捐贈土地給學校、社福機構,免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員林訊)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員林分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但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為限:
一、 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二、 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三、 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承辦員:劉俊宜 聯絡電話:04─ 8320140轉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