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自97年度起改為每人25,000元。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陳小姐來電詢問家裡有2位子女就讀國內私立大學該如何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自97年度起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就讀經教育部認可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其扣除額以每人25,000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因此,陳小姐今年五月份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可以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最高50,000元;並須檢附註冊繳費收據影本或在學證明文件。【#039】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洪莉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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