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中途變更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時應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而中途變更起造人,應在取得使用執照後,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解釋,於建築物建造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當時,雖不必申報繳納契稅,但於應於建造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契稅。若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怠報金;如經稅捐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