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欠稅追討時間不止5年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稽徵機關已將納稅義務人之欠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則不受5年徵收期間之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些納稅義務人以為應繳納之稅捐只要拖過5年就可不必繳納。事實上,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款在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有5年執行期間,於5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自期間屆滿之日起可再執行5年,所以雖已超過5年徵收期間,稽徵機關仍得繼續催討徵收。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繳納之稅捐應如期繳納,以免因欠稅被移送強制執行,除需繳納本稅外,還需負擔滯納金及因移送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且影響自身名譽,非常不划算。如尚有疑問者,請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